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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隐瞒病史,保险公司赔不赔

乐活保 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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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628日,王某在保险公司为11岁的女儿琳琳投保了“某终身寿险”。次年8月,琳琳因上呼吸道感染、脑积水引流术后颅内高压先后入院治疗4次并进行了手术。2016922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对女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及医疗补助费共37706.26元进行理赔。而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的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退还保险费,并向王某送达了拒赔通知书。为此,王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

经法庭审理查明:早在2006年初,半岁左右的琳琳因意外从电动车跌落,导致头颅外伤、脑积水入住医院并进行了手术;后因琳琳反复出现头痛,2007年至2009年先后入院,被诊断患有脑积水并再次进行了相关手术。

2015年,王某在为女儿琳琳购买人身保险时,在《人身保险投保书》上对被保险人琳琳的健康状况询问事项中,对被保险人“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过脑、神经系统及精神方面疾病例如癫痫、脑膜炎、脑中风、脑部手术史、腹部手术史等问题”一栏回答为“否”,故意隐瞒了女儿琳琳患病并入院治疗的真实情况。随后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王某按期缴纳了保费。

【说法】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库尔勒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王勇说,王某在为女儿签订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被投保人曾经因头颅外伤、脑积水手术治疗的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王某称其在购买保险时,已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了女儿琳琳的病史,是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疏于核查,且销售人员并未详细向其告知拒赔条款具体内容,但王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经过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由保险公司将保险费8000元退还王某。

王勇说,投保人在购买相关保险前,要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被保险人的相关病史,避免理赔时超出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也应当规范保险销售流程,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销售前向投保人明确解释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使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否能够得到理赔有一个心理预期,避免双方当事人发生不必要的争执。(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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